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桐梓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章 附则

2022/07/1615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