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结果报告。
三、负责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除以上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有权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二、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