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内容
正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正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处置是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各种资产的经营权;
(七)需要转让、出让、出售的资产(含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政府批准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四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更新)审批表》(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附件3)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4)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二章处置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应在有资质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原则上不提倡继续使用,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使用,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继续使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调拨、捐赠时,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捐赠时原则上只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申报单位须按资产处置方式填报相应表格,经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处置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四)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处置,须报政府审批。
第四章处置方法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处置审批表、清单(政府批文)及实物移交县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进行公开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的处置,房产价值大于附带土地价值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国土、房管等部门,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底价公开拍卖,拍卖或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值大于房产价值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处置申请后,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处置手续。
(二)车辆处置。未到报废期限的车辆须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公开拍卖。已到报废期的车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专营单位处置。
(三)大批资产处置。金属类资产原值在3万以上、非金属类资产原值在5万以上,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公开转让。
(四)一般设备如办公桌椅等易损或回收价值较低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原则上由原单位处置。
(五)罚没资产处置。相关单位应将罚没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进行公开拍卖。按规定需要销毁的物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资产,交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七)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交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八)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剩余资产交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九)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其资产处置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04〕61号)执行。
(十)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不宜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政府根据拆迁评估及拆迁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后,评估报告所列被拆迁资产应归国有,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拆迁补偿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拆迁费用单独申报列支。
第五章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车辆购置附加税缴税凭证等(车辆行驶证与申请处置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产权来源说明);
(五)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等大宗资产处置应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非正常损失资产,应提供损失情况有效证明或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如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八)捐赠资产。捐赠单位应提供与接收单位的捐赠协议;
(九)撤销、合并、分立等隶属关系改变而转移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等批准文件;
(十)经政府批准的调拨资产,应提供政府批准文件,系统内部调拨资产,应提供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处置收入收缴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等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资产处置后将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应将本细则实施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余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收费等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严格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