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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大气污染防治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风能、电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制定计划将应当淘汰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风能、电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制定计划将应当淘汰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实行集中供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的和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燃煤质量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民用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第二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所供应的煤炭符合质量标准。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煤炭经营企业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炭粉尘污染。

煤炭经营者和民用散煤配送网点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取防燃抑尘措施,设置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用煤单位和个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抑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用煤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用煤单位应当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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