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水利方针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各类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规模和方向及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审批水利投资项目。
2.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规定权限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3.负责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审批、强行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防洪工程设施检查。落实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反恐怖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及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早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
4.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协调指导拟定行业节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市节水标准、用水定额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市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组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规定权限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招投标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组织灌区续建与配套、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化工作。
6.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重点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监测,按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指导、监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7.负责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河道采砂和治理、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审批论证、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电气化及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监督引水式水电站下泄生态基流。
8.承担市河长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河长制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河湖治理保护规划;协调落实“一河一策、综合施策、多方共治”;指导全市水域岸线、河湖管理保护、河道采砂和治理开发。
9.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市水利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