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九府厅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宁县范围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房合一,五位一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租售并举,租补分离;严格准入,公开公正;加强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政策,并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县发改、监察、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全过程及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税费优惠。
(一)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二)按低限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白蚁防治费、工地围墙广告发布费等(不包括社会广告)。
(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取得显著成绩业务主管单位,经年度考核后,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0元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且在县城实际居住满2年,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3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
(四)申请人及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我县根据需要引进的专业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的优惠政策执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物价、房管部门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体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每两年测算一次,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租补分离。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交纳租金实行租补分离,其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交纳租金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部分另外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如实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住房、收入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社区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社区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审查完毕后,公示七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社区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结束后将材料交街道办复审。
(三)街道办复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完毕后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结束后将材料交房管部门审定。
(四)县房产管理局审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对象、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定。
(五)张榜公示。县房产管理局将审查结果统一编号,在县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县房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
(七)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
摇号配租未中签的申请户经申请仍符合条件的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
我县城市范围内的拆迁户如无能力购买安置房,且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对象,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按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府发[2008]6号)实施。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承租人应及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依法追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40元/㎡标准交纳,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时退回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按罚款予以没收上交县财政。
第十四条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住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律不补偿个人装修费用。
第十五条 租金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第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房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县房产管理局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县房产管理局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5、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涉及转租、转借、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各级政府机关、街道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