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原县建设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建设局指导客运交通的职责划入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建筑节能指导和监管工作。
(六)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县城物业服务、县城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