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深化本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全区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本区房屋权属管理。按权限负责房产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对转让的房产实施变更登记;负责辖区房地产抵押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屋合同备案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五)按市局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本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动迁安置房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负责租金核减和租金补贴工作。
(六)协助市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按市局分工,负责辖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房地产交易行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助市局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八)负责辖区物业企业行业管理。按权限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行为的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