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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纳入预算支出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七)需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及其他情况;

(四)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五)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可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委托任务;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结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和控制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绩效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属于应上交财政的部分,项目单位应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没有按规定上交的,财政部门可在预留资金中扣回。

第十九条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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