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下列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但采取转让、互换、抵押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同应同时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流转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报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上报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多个承包方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并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界限、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的处置方式;
(七)合同期间,林地被征、占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的收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其使用方案应当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布。
第十七条 地、县两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毕节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即谁采谁造。
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采伐的不得办理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