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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610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流转继续有效。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流转继续有效。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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