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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2022/07/1686 作者:佚名
导读:办公室 负责机关办文、办会和后勤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督办、信息、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

办公室 负责机关办文、办会和后勤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督办、信息、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迎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协调、配合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人事财务科(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职称评聘、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离退休工作。

规划环评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项目库建设,承担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安排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申领工作。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展约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资金、技术引进和项目的境外输入、输出及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生态环境监测科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社会监测和运营维护机构管理。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科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大气减排目标落实。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

水污染防治科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水减排目标落实,建立县(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断面水质监管相关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助做好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科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土壤减排目标落实,建立县(区)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及出口、固体废物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科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核办理和上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的具体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配合和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纠纷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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