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4号)和《汉中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汉发〔2017年〕2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考核指标另行下发)。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对《汉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第四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是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基础,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由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实施;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实施。
第六条 考核的依据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
各县区政府对自查报告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主要检查所辖镇(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自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2-3个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市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向县区政府通报,并纳入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考核部门。
第十五条 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县区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等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市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并向县区政府通报。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长、管委会主任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汉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汉政办发〔2006〕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