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经济建设,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发展林业生态经济,对商品林中的低效林,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国家技术规程进行改造,发展水果、茶叶、油茶、木本药材等经济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涔天河水库两岸可视范围内的林木林相改造规划,提高生态美景度。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培育和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农业生态循环利用系统。
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高、剧毒农药的监管;在农田、林地选择合适地段设置垃圾存储站,定期统一处理农药垃圾。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尾矿、尾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建立设施完善、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畜牧业;制定并颁布畜牧业养殖区划分方案,设置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畜禽粪便、尸体和废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收贮、利用和消化秸秆,实现秸秆资源综合利用。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严重污染空气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工矿区废渣、尾矿的全面治理,系统修复矿区的土壤和植被;重点治理河路口矿区、铜山岭有色矿区、涛圩西山化工厂等历史工矿区。
工矿区的工业用地须进行生态修复后才能进行再开发利用。禁止未经生态修复的污染场地进入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第三十五条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两侧绿化和原有植被保护工作,并对料场、废弃物堆放场地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渠道、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在自治县从事旅游开发,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涔天河、姑婆山、大龙山、黄龙山、秦岩、香草源、九龙井等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完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污染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