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