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有关设区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财政厅到扬州市、昆山市进行了调研,还召开了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非税收入的定义
草案第三条对非税收入的定义不够全面和准确,既没有明确非税收入的取得方式,有关“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的表述又将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执收的罚没收入等排除在外。因此,根据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并结合有的地方的意见,我们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同时,为了使非税收入的界定更加清晰,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三条有关非税收入外延界定的内容单独列为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明确“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并根据有的地方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七)项“其他非税收入”修改为“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二、关于执收管理
1.有些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控制本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特别是对设立时间较长的非税收入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执收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2.省人大财经委认为,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对委托执收非税收入的规定不够全面。因此,结合有的地方意见,我们建议对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对委托执收予以规范,并增加“不得转委托”和“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的规定。
3.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片面追求高额非税收入,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损害了非税收入执收的严肃性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
4.省人大财经委和有些地方提出,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认为,有关银行业务资格的认定属于人民银行的职责。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代理银行名单”,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同时,为了规范执收单位对代理银行的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做法,我们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执收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公布的代理银行名单中选定代理银行。”
三、关于资金管理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因此,结合省人大财经委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效益。”“教育收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省有关部门和有的地方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收单位需要设立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但草案对此没有作出规范,而且批准设立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职责,也涉及人民银行的职责。因此,我们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作相应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汇缴零余额账户。”“执收单位确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由代理银行报经人民银行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
3.针对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不及时解缴非税收入,有的地方虚增瞒报非税收入和将非税收入挪作他用等情况,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我们建议增加两条,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内的资金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非税收入,不得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有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关于监督检查
1.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应当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监督。”
2.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应当细化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对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进一步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对非税收入的具体监管职责。
五、关于法律责任
1.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法律责任一章应当进一步充实完善。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建议增加两条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对执收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于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代理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且对其处以罚款是否合适也还有不同认识。因此,参照兄弟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代理银行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非税收入,或者不及时将非税收入划转国库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理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三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理银行”,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草案第四章调整的具体内容,将草案第四章的章名修改为“监督检查”,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