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3月28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发证”。
二、根据委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中“房屋登记实行实名制”的内容放入总则中作为第六条第一款。同时,在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外文证明文件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的规定。
三、根据委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有关“材料”修改为“凭证”。
四、根据委员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五、有的委员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对此,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及我省在宜春、上饶、吉安、抚州进行农房登记发证的试点经验,将农房纳入房屋登记范围,所规范的内容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至于具体施行中的一些问题,有待于实践成熟后再逐步规范和完善。
此外,草案表决稿还对草案修改稿的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