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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解读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一、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2001年4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省房屋权属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的种类、形式和程序等作出

一、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2001年4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省房屋权属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的种类、形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的内容,将城市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全部纳入登记范围。因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我省房屋登记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必要制定《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关于《条例》的篇章结构

《条例》依据《物权法》关于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和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共设六章,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法律责任和附则。相比原《条例》,《条例》充实和完善了抵押权登记的内容,新增了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在体系上更加完整,登记类型的区分上更加明确,有利于登记申请人理解和掌握。

三、关于共有房屋登记的办理

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方便当事人之间进行房屋交易和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登记实行实名制。与此同时,该条第二、三款规定:“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权利人可以对登记的房屋依法办理转移、抵押、变更、注销和更正登记等手续。”。该规定既明确保护了共有房屋权利人的权益,又符合《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使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减少了许多繁杂的手续,为其申请房屋登记提供了便利。

四、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条例》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内容,结合本我省实际,增加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登记事项的规定:一是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自愿申请房屋登记(第五十五条);二是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公告。经公告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五十七条);三是对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以及申请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所须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第五十六、五十八、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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