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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如实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以虚报、瞒报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或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睥,其证书效,没收房屋权属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如实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以虚报、瞒报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或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睥,其证书效,没收房屋权属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房产交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擅自转让拨用房产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处以转让金额10%以下的罚款,擅自转租代管房产和拨用房产的,处以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房屋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房屋租赁证》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房地房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擅自拆改房屋给排水、供暖等设施和设备,拆除烟道、通风道,破坏厨房、厕浴间防水层,不穿防火阻燃套管直埋电线,擅自借助房屋墙体、屋顶搭建房屋、门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改原有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房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屋顶上设置广告以及设置铁塔、水池等加大房屋荷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通知治理危险房屋,造成严重损坏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阻碍修缮房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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