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地税机关负责下列税费和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6、车船税;
7、房产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资源税;
10、印花税;
11、契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4、教育费附加;
15、地方教育附加;
16、文化事业建设费;
17、基本养老保险费;
18、失业保险费;
19、工会经费;
2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近年来,市地税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积极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实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地税收入由1994年的3.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税收收入788021万元,费收入509656万元。
全系统共获得“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国家级荣誉称号9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四五”普法先进集体等省部级荣誉34项,市厅级荣誉161项。有33名干部分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青年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