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管理中心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栋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二)审定告知。对拟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单位、业务关联单位和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三)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管理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予以更正。
(四)信息披露。管理中心应当对履行职贵过程中形成的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并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管理中心披露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缴存职工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当将其直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通过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