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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抄送: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