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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修正案简介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

文件全文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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