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将《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价格”删去。
第十八条第三项删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第三、第四、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作为第三款;第六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