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笫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管理机关审批。
笫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增补理事、副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笫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要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笫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笫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笫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笫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通过;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负责管理本协会财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