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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三部门联合解读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第174号政府令,颁布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2日正式施行。今天上午,河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负责人接受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专访,围绕《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背景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彭玉琦介绍,制订《办法》是省政府近年来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也是河南财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早在2014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第174号政府令,颁布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2日正式施行。今天上午,河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负责人接受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专访,围绕《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背景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彭玉琦介绍,制订《办法》是省政府近年来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也是河南财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早在2014年,省地税局为适应税收管理改革需要,就提出了出台《办法》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单位共同推进《办法》立法项目,于2015年年底最终定稿,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于2016年6月29日,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为何要出台《办法》?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正武说,随着我省经济发展,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源管控难度不断加大,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财税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意义

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

《办法》的颁布与施行具有哪些意义?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吕太昌说,我省正处于中原经济腾飞的关键阶段,以地方政府规章保障税收有其必要性,且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税收协助责任和义务,能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广泛挖掘信息资源,建立大数据平台,强化税收征管

二是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依法治税水平。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能有效弥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缺漏。

三是有利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便于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构建集财税数据采集、审核、分析、评估和应用功能为一体的数据中心。

四是有利于推进财税管理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政务活动中,及时分析税收收入运行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能增强财税部门组织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务信息的交流、共享和互动。

特点

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正武说,《办法》的出台,着力解决协税法律依据不充分,责任不具体,配合不得力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同时,为有效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办法》对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

措施

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在谈及《办法》如何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时,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正武说,《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在办理动产、不动产审验、登记等事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据;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办法》明确了问责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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