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规定;
四、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负责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的审核、报批;
六、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编报公积金财务报表,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八、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确保资金安全;
九、执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厉行节约;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指导与监督;
十三、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矿业集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各分支机构实行“四统一”管理;
十四、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争创“泰山先锋”,创建“五型”机关;
十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