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泰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泰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包含泰州市房地产科技情报网。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泰州市所辖范围内房地产行业的行政管理、市场交易、开发经营、经纪中介、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屋拆迁和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物业管理、有自管房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推进我市房地产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参加江苏省房地产协会和江苏省房地产科技情报网,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江苏省泰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组织会员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组织行业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四)参与行业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或修订;
(五)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六)参与或组织本行业专业人才的培训;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推广、举办交易会和展览会等相关工作。
(八)收集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编辑出版会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开展与国内外房地产行业、单位间的交流合作活动;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除本章程第二条所列的行业范围外,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金融保险、房屋质量监督、监理、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和部品件生产经营等单位也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
(四)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须经其上级法人批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通知并在会刊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协会出版的书刊、情报、资料的优先权;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会刊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通知本协会,经理事会确认后在会刊上公示。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本会则停止服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泰州市建设局审查,并经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泰州市建设局审查并经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泰州市建设局审查并经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订管理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使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泰州市民政局和泰州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对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泰州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泰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泰州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泰州市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泰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泰州市建设局和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一月召开的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