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其他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部门集中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并将有关评审、合同、验收及结算文件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
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预算调整审批表;
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
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
3.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
4.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
5.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6.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7.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
8.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
9.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0.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三)政府采购开标文件
1.采购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等;
2.在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3.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4.接受供应商投标或谈判的记录;
5.开标一览表;
6.开标(谈判、询价)过程有关记录;
7.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1.评审专家签到表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2.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过程记录;
3.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记录;
4.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
5.经监督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审查记录;
6.评审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
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采购结果公告(公示)记录(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4.公证书;
5.与中标(成交)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1.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1.项目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3.发票复印件及附件;
4.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八)其他文件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记录及投诉处理决定等;
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资料;
4.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经办人员或责任人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条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内容齐全完整;
(二)规格标准统一;
(三)要求是原件的,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四)签名、印鉴手续齐全,首页应有“政府采购档案目录”字样;
(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保证政府采购档案标识清晰、保管安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目录中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顺序编号组卷,卷内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依次为项目预算及预算执行文件、项目采购准备文件、项目开标(谈判、询价)文件、项目评审文件、采购结果文件、项目采购合同文件、项目验收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查阅、使用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政府采购档案。
第十六条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档案主管部门及档案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二)涂改、损毁档案的;
(三)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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