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不能或暂时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证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七)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九)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对设立的分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