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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01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三条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后开设“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专门归集、核算和管理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由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政局、房产局三方共同管理。银行印鉴由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公章、财政部门综合科专项管理人员及房管部门财务管理人员印章组成。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和房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向房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通知单》。房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指标通知单》后20日内按规定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分配结果将专项资金转入“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

第六条房管部门要按照项目预算、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及时提出用款申请并签署意见,填制支付票据,转送财政部门审核,并在每月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月报表,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要对账户资金进行清算,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账户产生利息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凭证,认真审核项目建设资料和资金性质,确认无误后,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款审批单》并加盖印鉴,转送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八条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门审批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款审批单》,在支付凭证上加盖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公章。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四)在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且专项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优先解决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五)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新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严禁用于旧城区的大拆大建;严禁用于辖区内形象工程建设;严禁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包括已批在建工程;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强“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账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提出用款申请,督促建设项目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认真核对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洪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洪财综发〔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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