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房所售房屋房改政策咨询、初审登记、申报发证等工作。
(五)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售房款的结算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利息的建帐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房改工作。
(六)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日常维护及雨季防汛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初审管理、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产测绘工作。
(九)监督指导全区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投诉;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换证初审工作。
(十)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负责调解全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物业纠纷,对符合规定的业委会予以备案。
(十一)负责全区房产管理的执法工作,查处房产违章行为,处理房产管理中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二)承担落实全区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