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