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引进耐旱、高产、高附加值品种,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微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
第十九条 农业灌溉应当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灌区改造、泵站建设等农业灌溉项目,应当同时安装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条 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加强农业节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节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鼓励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科学合理兴建水库、集水池、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技术研究和产品生产,并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