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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审批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渗透式路面等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设施。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利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审批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渗透式路面等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设施。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利用和废水集中回用;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设施,合理设置泵站和取水口,对再生水实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供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水源,满足用水需求。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

第三十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等市政用水;

(二)景观水体、生态湿地、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三)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实行市场定价。

再生水利用应当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减免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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