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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爱绿护绿意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曝光。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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