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治、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废弃建筑物,美化村庄的外墙、屋顶、窗户、栏杆等,规范太阳能热水器、管线设备等相关设施的安装。
第二十二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鼓励村民建设具有传统特色和地域风格的民居,倡导建设安全实用、绿色节能、经济美观的绿色农房。
第二十三条 村庄建设应当实施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引导村民因地制宜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供、排水设施完善的村庄,支持村民修建水冲式厕所或者户内卫生间。
村庄户用旱厕应当进院,并对简陋旱厕进行无害化改造。人口集中的村庄应当按标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和堆放点,配置垃圾箱、垃圾转运工具等,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行户集、村收、县(乡)集中处理的村庄环境管护制度。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村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垃圾处理措施。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鼓励实行垃圾分类积分制,推广积分超市,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五条 加强村庄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处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环境,餐厨废水、厕所粪污、洗涤水等生活污水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村民饲养家畜家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大农药、农膜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利用力度。鼓励和支持村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治面源污染。
鼓励、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天然气,以及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广场、村庄道路两侧、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和清洁化管理。
提倡村民在其房前屋后、庭院以及其他闲置空地,以当地花木树种为主种植绿化,开展美化家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与村民签订清洁美化责任书等方式,引导村民主动清洁美化村庄环境。
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以及承包的田地、山林等区域的清洁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向村民收取村庄环境清洁、管护的费用。村庄环境清洁管护各项经费应当用于村庄环境清洁管护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实际情况,提出保洁方式和保洁员制度,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巡查和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