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水利法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的水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则,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四制订城市居民用水规划,加强城市工业居民用水管理,合理规划城市地下排水规划,加强城市排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
五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七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之间和不同行政区划间的水事纠纷。
八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调节意见;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九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水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之实施。
十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重要的水库和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