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收入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收入和使用管理,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金收入指承租人为取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按合同约定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支付的租金,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因廉租房承租人由于收入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按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四条 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租金收入的执收单位。县级租金收入的执收单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在收取租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青海省廉租住房租金专用收据》和《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用收据》。未出具专用收据的,承租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六条 各地收取租金收入的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收入标准由当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制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3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科目;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租金收入由州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使用期间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维修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在预定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支出,支付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等支出,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空置期间费用等支出;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空置期间费用等相关支出。不含室内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室内设施、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
管理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九条 州县财政部门在安排租金收入时,应认真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对未按规定报送预算,预算粗放以及支出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安排。
第十条 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3项 “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5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收、少收租金。州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租金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擅自进行减免、缓收、少收租金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租金收入专用收据,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截留、挤占、挪用租金收入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