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和接受社会救济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劳动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或介绍就业的,一个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五)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街道办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六)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