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继承、受赠和拥有知识产权所获得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