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12元(含3612元)。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三、政府提供保障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
四、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9元。
五、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
实物配租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