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及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购的普通住房;
(二)市、区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中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