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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退出机制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自有住房变动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及经区民政部门复核,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保障标准及保障方式的,继续保留原已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自有住房变动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及经区民政部门复核,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保障标准及保障方式的,继续保留原已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三)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新建、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产权,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已超过规定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协议。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依照前款规定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领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0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政府公布实施的当年的同类结构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并上浮40%计收租金,或者按占用公房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通知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停止核减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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