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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抵押的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抵押物特定为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第三条 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房产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以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第四条 房产抵押(含向境外抵押)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抵押的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抵押物特定为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第三条 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房产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以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第四条 房产抵押(含向境外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房产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工作由海口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房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凡以座落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的房产进行抵押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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