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小额工程交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2、乡镇政府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乡镇小额工程的公开交易的统一协调、组织和管理。
3、县属各单位(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小额工程的公开交易的统一协调、组织和管理。其中,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小额工程交易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实行公开交易。
4、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小额工程公开交易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