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小额工程,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采购办。
2、小额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小额工程付款时,须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向县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办理拨付手续。对于“拼盘”资金,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求支付财政性资金时,应当提供已支付单位自有资金的证明。
3、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不得故意拆分项目,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交易,否则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鼓励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对同类型小额工程实行集中交易。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