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使用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县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县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县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