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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第二部分

2022/07/166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由国土资源局和县交易中心共同负责全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由国土资源局和县交易中心共同负责全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县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与县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或邀请书)、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使用(利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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