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由国土资源局和县交易中心共同负责全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县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与县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或邀请书)、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使用(利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