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在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 买人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投标、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标底、底价及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报县政府批准,密封并及时送至县交易中心。
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公告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投标、竞买报价低于标底、底价或参与招标拍卖的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法定人数的,县交易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